Ⅰ類設備
制造Ⅰ類EPL Ma或Mb級設備外殼材料,總含量(質量分數)不應超過:
15%的鋁、鎂、鈦和鋯,其中鎂、鈦和鋯不超過7.5%。
上述要求不適用于Ⅰ類攜帶式測量設備,但設備應按29.3e)的要求標志符號 "X",并在特殊使用條件中指明貯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特別注意事項。
Ⅱ類設備
制造用于不同設備保護級別的Ⅱ類設備外殼材料,總含量(質量分數)不應超過:
對于EPL Ga:10%的鋁、鎂、鈦和鋯,其中鎂、鈦和鋯不超過7.5%;
對于EPL Gb:7.5%的鎂、鈦和鋯;
對于EPL Gc:除風扇、風扇罩和通風孔擋板應符合EPL Gb的要求外,無其他要求。
如果超過了上述EPL Ga或Gb級設備的材料成分限制,設備應按照29.3e)的規定標志"X",并且特殊使用條件應含有足夠的信息,以保證用戶能夠確定設備是否適合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例如,防止由于沖擊或摩擦引起的點燃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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