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發生火災、水害、瓦斯、頂板、運輸機電等災害事故時,初起階段所波及的范圍和造成的危害一般比較小,這時,既是撲滅和控制事故的有利時機,也是決定礦井和人員安全的關鍵時刻。在多數情況下,由于事故發生突然,礦井領導人員和礦山救護隊等專業人員一時難以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工作。所以,井下礦工及時地開展避災工作,對于保護自身安全,抑制災情擴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使在事故處理的中期和后期階段,也往往需要以并下礦工的正確避災為基礎,提高搶險救災工作的成效。
井下避災的基本原則是:
(1)積極搶救。災害事故發生后,處于災區內以及受波及區域的人員應沉著冷靜,根據災情和現有條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積極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時投入現場搶救,將事故消滅在初起階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圍,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2)安全撤離。當現場不具備事故搶救的條件,或可能危及人員的安全時,井下礦工應想方設法,迅速安全地撤離災區。
(3)妥善避難。如在短時間內無法安全撤退,遇險人員應在災區內進行自救和互救,妥善避難,努力維持和改善自身生存條件,等待救護人員的援救。如不能撤至地面,應盡量撤至井下設置的避難洞室中,或安全條件較好的其它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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