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監測監控系統1
更新時間:2023-12-05 點擊次數:1014次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
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測監控系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
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